新百丽鞋业告厚街鞋城卖假 涉案百余宗国内

未知 / 鬼手 / 2013-11-13 09:18:23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厚街鸿运鞋城及商户的诉讼大战持续发酵。昨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其中37宗二审案件,庭审围绕系列案中出现的公证书是否合法等八大争议焦点展开,经过一个上午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其中2宗案件,驳回新百丽鞋业上诉请求,其余案件双方仍在调解当中。

  

  总的来说,一方认为厚街鸿运鞋城商户卖假侵权,而鞋城“管理不善”、“协助卖假”,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另一方认为新百丽假借维权,与律师联手“钓鱼”获利,地毯式维权方式合法性存疑。

  据了解,双方“恩怨”已持续几年,各方有输有赢。市中院透露,目前东莞受理新百丽案件已达170多宗,涉及鸿运鞋城的占了118宗。

  【现场】 商户指出被公证鞋有人穿过

  新百丽系列案,是指新百丽公司发现东莞商户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售卖新百丽鞋业旗下商标品牌的假冒鞋子,尤其以厚街寮厦一带鞋城卖假现象严重,进而批量取证并起诉众多商户侵权。同时,位于寮厦的鸿运鞋城的开办方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雄信公司),亦被以“管理不善”、“协助卖假”等理由一同被诉,要求法院确认共同其侵权。

  昨日上午审理的一共37宗,包括原审原告权利人新百丽鞋业上诉,有些是原审被告即商户管理方雄信公司上诉或原审被告有些小商户唐某春等上诉,有些则全部上诉。

  法庭归纳了系列案中出现的公证是否合法等8个焦点展开对证。对于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的问题,商户及鞋城方纷纷列举其中的不合法性。

  商户李某勇称,他的案子中,对方提交的公证书里的收据内容和销售的鞋子不吻合,收据没有盖公章。

  而商户陈某也称,他的案子中,公证书的时间和收据上写的时间不一样。“收据是2010年的,公证书时间是2011年的,怎么可能我一年前卖的鞋子,你过了一年才公证?”

  对此,新百丽公司称,公证书公证的是客观事实,对方并不能推翻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及合法性。

  随后,另一名女商户称,她收到公证书后,从照片上看,对方公证的封存的涉案鞋子,有被人穿过的痕迹。对此,审判长当即要求庭上出示公证的封存的鞋子,双方现场勘验。记者看到,涉案的两双鞋子已经磨了底。商户质问:“我们买的都是新鞋子,这被人穿过的鞋子为何会出现在这里?”

  对此,新百丽公司代理律师当场确认,两双鞋子是旧的,但并不能肯定是否有人穿过。

  随后,审判长当庭释法:公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公证文书不属于免证事实(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但是属于证明力很高的证据,如有证据证明瑕疵,法院是可以不采纳的。

  【判决】

  认定鞋城帮助侵权证据不足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

  十五分钟后,合议庭成员再次回到法庭,当场对其中两宗案件进行宣判。

  这两宗案件的一审,均确认商户存在侵权行为,商户各赔偿4000元,但作为鞋城一方并未构成帮助侵权。对此,新百丽鞋业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坚持认为鞋城明知涉案商铺存在侵权行为,但却并没有采取任何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权,要求鞋城共同承担责任。此外,一审判商户赔偿金额太少。

  市中院认为,新百丽鞋业当时认为鞋城帮助侵权,并向鞋城发去了告函,但鞋城认为对方的函书只是一个警示,并不是工商或者相关部门的认定,不能确认商户卖的鞋子是真假,也没有权利和资格前去制止,因此认定鞋城帮助侵权证据不充分,因此驳回新百丽鞋业的上诉请求。

  庭审休庭期间,众商户表示,鞋城售卖假货的现象确实存在,他们不去找工商执法部门前来查处,而是通过和律师“钓鱼”取证,大规模起诉,对方的维权方式十分过分。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案“依法适度”

  市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表示,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要坚持“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简称为“依法适度”的司法政策。现在是法治社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肯定要打击。

  同时,国家鼓励维护创新,就要维护专利或品牌权利人权益。东莞目前正在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创新型经济强市,保护知识产权就尤为重要。

  同时,法院将依法有礼有节地对待地毯式诉讼。对于维权企业,如果其商标等知识产权被别人侵权,企业要有证据支持,要对方赔偿,要合法合理合情,要根据企业的损失或对方的获利情况来要求,要考虑非恶意侵权商户的经营现状,不能漫天要价,要更加重视打击侵权生产商和恶意销售的批发商。

  因此,在认定赔偿金额上,法院会认真区别侵权的恶意生产商、批发商与非恶意零售商,法院将会加大对恶意侵权者的打击力度,但应体谅非恶意零售小商户的实际困难及获利现状,不能因为一个案件,就将其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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